其间“河”字的三点水则出现河流的艺术形状,“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画所替代。
河底捞饭馆在其运营场所运用“河底捞”商标,归于饭馆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运用行为,构成在相同服务上运用近似商标,侵略了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被告河底捞饭馆却以为:“河底捞”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的商标不归于近似商标。在本案里边,咱们我们都以为河与海读音不同,字形更是不同。两者关于供给的菜品系列以及供给服务的方法也是天壤之别的。
“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全体字形方面,两者仍是存在必定的差异,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尽管拼音都是H最初,两者读音无任何相似性。
其次,海底捞公司旗下一切店肆运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饭馆运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故被告河底捞饭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